按照校教〔2006〕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情况,制定我系关于选拔和培养学习特优生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学习特优生的选拔
第一条 学习特优生的选拔范围为我系在校二、三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年级和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根据提高班管理条例(校教〔2004〕32号),提高班全体学生按学习特优生方式管理和培养,同时也进行学习特优生的选拔,授予学习特优生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特优生候选人必须品行端正、学风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各类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一等奖(不含在本学科范围外或在文艺类方面获奖);
(二) 各门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有较大的学习潜力;
(三) 在本学科的课外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习中成绩特别突出。
第三条 申请及考核程序:
(一) 学生提出申请。申请特优生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者填写申报表,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获奖情况及加分说明交系学生工作组;以第二条第三款申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系学生工作组对申请学习特优生同学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学生进行品行鉴定,列出特优生候选人并上报系教学委员会。
(三) 系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习特优生的考核工作。考核按照“宁缺勿滥”与“优中选
优”的原则,对学习特优生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查考核,提出入选名单交学校审批。
第四条评选考核中,竞赛获奖按以下规则加分:国家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加2分,省级二等奖或校级一等奖加1分;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取最高分。以第二条第三款申报时的考核视证明材料情况由系教学委员会确定加分分值。如学校对获奖加分另有规定,则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学习特优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第五条 特优生导师条件
凡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均可报名担任特优生指导教师,教师报名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指导高年级特优生还需同时提交科研训练项目选题。经系教学委员会确定后推荐为特优生导师。特优生与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确立指导关系。每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特优生(包括提高班学生)不超过4人。
第六条 职责及权限
(一)导师在充分了解学习特优生的学习基础、特长、志趣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特殊培养计划,指导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计划对低年级学生以学业指导为主,对高年级学习特优生还应包括参与科研训练的内容与具体安排以及修读的课程。培养计划一式三份。
(二)指导学生树立为科学献身的科学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掌握正确科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三)介绍科学发展前沿,指导学生开拓视野;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四)引导学习特优生和提高班学生参与科研训练,提出科研训练项目并积极落实计划。每个被指导高年级学生至少参与一个训练项目。鼓励所指导特优生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研究成果。
(五)对特优生及提高班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高班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改。
(六)每学期导师应与所指导的学生经常交流。导师每年要写出书面材料,对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师生间的交流情况等进行小结,并附特优生本人的工作小结上交系教务科。该材料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七)学习特优生培养期为两年,培养期内一般不更换导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七条管理规定
(一) 对指导工作考核合格的教师,其指导学习特优生或提高班学生的工作量按毕业设计工作量计算。
(二) 系根据特优生和提高班学生发表论文水平或科研成果质量或获奖级别,给与特优生导师及参与者一定奖励。
(三)对指导不力、长时间不与所指导学生交流或科研训练项目不落实的导师,系里将不推荐其为特优生导师。必要时停止对其名下培养期未满学生的指导。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请参照校教〔2006〕2号文件执行。
中共电子与信息工程系总支部委员会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