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院系:
2016年12月30日,科技部正式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6〕421号)。
为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涵盖三大方面
2016年度项目以落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等为重点,围绕联合研发与示范、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科技创新国际化环境三个方面实施。
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2016年度支持农业、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资源、环境、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城镇化发展、医药健康、 防灾减灾等13 个领域的联合研发与示范。各领域中符合指南中36个方向的项目优先重点支持。对于其他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的重点领域方向,也可申报。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项目:分为合作研究类和联合实验室类。
科技创新国际化环境项目:在生态环境、能源安全、人口健康、粮食安全、自然灾害、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信息通信、装备产能、综合交通、极地海洋、技术标准等领域,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各方关注的跨国性科技问题开展研发合作与科技交流。
二、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2.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请参加科技部重点专项项目通知。
3.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4.项目外方牵头人原则上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境外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应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
5.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 “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作为中方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为整合资源、统筹协调,做好申报推荐服务工作,请有申请意向的院系及老师按照附件3的格式尽快填报项目申报信息。
8.请各申报人于2017年2月12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科发院将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科技部重点专项申报通知及指南。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荣 马向阳 联系电话:87558293 邮箱:kfyzxc@hust.edu.cn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科技部关于重点专项的通知661176.docx
附件2重点专项指南881731.pdf
附件3.重点专项申报意向表467886.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