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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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Ο一一年九月九日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校研〔2011〕19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研究生就业观念,引导研究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在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基础上,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政策、信息公开,按公平、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要围绕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保证国防、高校、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

第四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含师资班、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委托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严格按学校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就业。

第五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现役军人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所)两级管理。研究生院管理处设立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指导办公室),各院(系、所)设立研究生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毕业教育活动

2.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意见,学校制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规范研究生就业工作行为;

3.负责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主管部门;

4.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5.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7.组织毕业研究生鉴定,办理毕业研究生的离校手续;

8.组织开展对已毕业研究生的调研活动,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9.完成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所)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0. 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活动;

12. 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单位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13. 按时完成本单位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14. 预编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15. 组织本单位毕业研究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

16. 完成就业指导办公室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奖励

第九条 研究生就业指导是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指导应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应帮助毕业研究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奋斗精神。

第十条 学校、各院(系、所)可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为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地区和国家重点单位建功立业,学校制定了《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关于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的实施细则》,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服务。学校、各院(系、所)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氛围,鼓励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章 毕业研究生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的培养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按时毕业。毕业研究生资格认定,以硕士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为准。
第十四条 对毕业当年7月底之前能答辩的硕士生和博士生,院(系、所)均应按时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要求提前毕业、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应于毕业前一年的10月底,到所在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并报所在院(系、所)研究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处备案。

第六章 就业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研究生范围,为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统分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统分生)。

第十六条《毕业研究生推荐表》是学校推荐统分生求职的专用材料,统分生每人一份。毕业研究生须如实填写表中相关内容,课程成绩需经所在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培养处认可。《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填写院(系、所)及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第七章 就业方式

第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是毕业研究生就业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学校及地方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第八章 就业协议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是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基本依据。统分生每人只有一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统分生。若协议书丢失或毁损,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毕业研究生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得新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协议书为一式四份的两方协议。经学校推荐,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研究生递交用人单位签章后即生效。学校只作为鉴证登记备案方。协议书签订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学校各存一份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研究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九章 违约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生效后,毕业研究生提出违约,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由违约毕业研究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研究生违约申请调整计划审批表》,报所在院(系、所)和就业指导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研究生将原协议书退回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更新协议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请进博士后工作站的毕业研究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凡因未履行告知程序,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毕业研究生而造成违约,学校将协助毕业研究生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十章 户口、档案托管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20日之前未签订就业协议,或未取得出国留学签证的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将本人户口、档案托管在湖北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办理后期出国留学、报考博士研究生、进博士后工作站、就业工作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户口、档案托管的程序是:毕业研究生填写《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该表从研究生就业信息网(http://career.hust.edu.cn)下载,用A4纸正反面打印,正面打印申请表,反面打印托管办法,一式两份),填写好后由院(系、所)负责人签章。就业指导办公室于当年2月下旬、5月下旬、8月下旬将指定具体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托管手续,并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办理了户口、档案托管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将签章后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就业指导办公室,由学校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办理托管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在当年10月30前务必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和"户档托管申请表"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部审核办理,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一章 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理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春季和暑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截止期限内,持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签证和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院(系、所)提出留学、工作申请。其档案、户口关系由省就业中心托管。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在国内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部之前提出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按违约规定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研究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部之后提出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按改派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二章 就业建议方案编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分春季和暑期两次向教育部报批就业建议方案。毕业研究生凭就业协议、出国签证、博士生录取通知书、博士后进站通知等材料,提出就业申请。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后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春季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截止时间为1月30日。3月30日前能答辩的毕业研究生落实了就业单位,并办理签约手续后,纳入春季就业建议方案;学校暑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当年应毕业的硕士生和7月30日之前能答辩的博士生,均纳入暑期就业建议方案。

第十三章 派遣

第三十三条 春季毕业研究生派遣时间为4月1日。暑期毕业研究生派遣时间为7月1日。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应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各院(系、所)组织鉴定,分别于3月20日之前(春季毕业研究生)和6月20日之前(暑期毕业研究生)到校研究生工作部盖章,送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章 调整改派

第三十五条 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毕业研究生提出违约,要求重新就业的行为,属于改派。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返回学校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用人单位接收函(协议书)以及本人申请,经上报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八条 被录取为博士生或进博士后工作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要求就业的,经录取学校或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于毕业当年,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理完毕业研究生派遣后,开始受理调整改派。每年毕业研究生调整改派,受理时间自毕业当年的7月初至第三年的6月底,逾期按照在职人员调动工作手续办理,学校不再受理改派事宜。

第十五章 就业纪律

第四十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级负责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应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十二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研究生就业工作,或在研究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含退学、结业、肄业等),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由其来源省份落实就业单位。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来校开展招聘活动应首先与研究生院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研究生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派遣前参加学校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随下一届毕业研究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七条 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毕业生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校研【2008】18号)予以废止。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符,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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